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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1.1亿 金融巨蠹被判20年刑

2013-03-1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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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紫荆山支行原负责人杨某,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11408.34万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1913万元,并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杨某有期徒刑...

  河南郑州城市合作银行紫荆山支行原负责人杨某,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11408.34万元,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1913万元,并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1991年10月至1997年7月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3次擅自将本单位的11408.34万元资金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1996年1月至1997年5月,杨某违反规定,先后9次向由其本人和妻子及熟人任法人、股东的多家公司或单位发放贷款1913万元。

  1997年4月23日,杨某又违反规定,以紫荆山支行名义为其妻范淑华任股东的森氏保龄公司作担保,使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二七支行向森氏保龄公司办理了三份共计价值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保龄球设备。同年10月25日,承兑担保合同到期后,森氏保龄公司未能还款,二七支行向法院起诉,经判决,由紫荆山支行负连带责任,向二七支行支付本息共计3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该单位名义发放贷款和为他人出具保函,未经银行内部集体研究,是其个人擅自利用职权作出决定实施的犯罪,不是代表单位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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