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在饭店打工期间,撬开吧台抽屉,盗窃款物合计2885元。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其做出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的刑事判决。
2009年3月5日1时许,被告人高洪祥在其打工的海拉尔区西四道街某饭店内,趁无人之机,盗走抽屉内2000元、香烟若干条,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5元。盗窃款物合计人民币288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