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逼婚或导致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父母、兄弟姐妹、族人及情妇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造成严重结果但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或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及情妇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二、因逼婚产生的“租女友”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人身不能作为租赁内容,租赁合同的租赁对象只能是物。即便是提供了“服务”,但该种类型的服务也是以欺骗为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双方并不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同时,被租者也并没有提供实质的劳务,双方也不成立雇佣劳务关系。
因此,“租女友”回家过年,即使是签有租赁协议或者其它形式的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三、逼婚或侵犯婚姻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它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由此可见,享有婚姻自主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其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强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