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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力支付员工报酬构成犯罪吗?

2016-04-0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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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那么,无能力支付员工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咨询案例】

  徐某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欠下巨额债务,其中包括拖欠10余名员工的30余万元工资。员工举报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徐某支付,但由于实在无能为力,最终选择了逃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亲友资助下,徐某偿还了部分工资。之后,徐某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徐某认为自己并非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故不应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对吗?

  【法律解答】

  徐某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徐某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一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具体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也就是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故即使徐某并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但只要构成逃匿,照样可以构成该罪。

  另一方面,徐某已实施逃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很明显,徐某在拖欠10余名员工30余万元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一走了之,虽然具有无力支付的因素,但并不排除徐某主观上存在不支付工资报酬的间接故意,即与第(二)项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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