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使用假币“掉包”换取真币应如何定罪?

2016-02-23 17: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使用假币“掉包”换取真币应如何定罪?第一种意见认为,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盗窃罪。本文认为使用假币“掉包”换取真币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案情】

  2014年9月17日,韦某在运送大米至杨某家中时,刚好看见杨某在数钱,韦某便心生歹意,趁其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假币换取了杨某的真币5600元。

  【分歧】

  关于韦某用假币掉包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韦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其理由是:韦某违反了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韦某犯盗窃罪。其理由是:韦某通过以假币换真币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管析】

  曾志刚同志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韦某并不是真正的使用假币,而是利用假币来窃取他人钱财。本案中,韦某并没有真正的使用假币,正是因为其知道假币没有流通价值,才萌生通过以假币换真币的形式实现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以假币掉包只不过韦某秘密窃取钱财的一种手段。因此,韦某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意图,客观上仅持有了假币,持有假币是其实施盗窃的一种手段,刑法上想象竞合,应以韦某犯盗窃罪处罚;其次,韦某用假币换真币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韦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韦某正是通过以假币换取真币的方式,用来掩盖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从来实现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综上,韦某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符合的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应盗窃罪定罪处罚。”

  本文笔者不赞同原文笔者的观点及理由,本文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即韦某的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此应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1条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前述法条我们可以通俗的理解为,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当做(即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假币实属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至于行为使用假币的范围与方法,在所不问,既可以是正常的社会活动中,如合法的买卖交易中使用,也可以是在非法活动中使用,如用作赌资、盗窃对象物等。本案韦某是采用一种自以为高明的手段,将假币与真币掉包,其真实的目的是将假币替代真币在市场中流通,达到其非法谋利的目的。韦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应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注重的是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手段是采取隐蔽的方式,而使用假币罪注重的是以假币代替真币在市场中流通,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韦某主观上是要将假币替代真币,以假币骗取被害人的真币,其最终目的还是要达到假币替代真币在市场的流通,其危害的明显是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故对韦某定使用假币罪,符合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综上,原文笔者的观点及理由存在不妥之处。本文笔者认为,韦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行为完全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应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788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