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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家庭”假借网恋骗人传销 10人今日获刑-抢劫罪案例

2013-03-12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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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网于10月13日报道的假借网恋骗网友搞传销从而引发的抢劫、非法拘禁案,今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本网于10月13日报道的假借网恋骗网友搞传销从而引发的抢劫、非法拘禁案,今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起案件的10名被告人张某、王某刚、王某、姜某、徐某、毛某、张某、任某、杜某、严某某来自四川、陕西、湖北、浙江、广东等地,在传销组织内部设立了临时家庭,由张某担任家长,;家庭成员”最大的31岁,与网友聊天施展美人计的被告人王某和严某某年仅20岁。这些家庭成员中既有初中毕业的农民,也有中专学历的老师。他们首先由王某和严某某利用网络与陌生人聊天,进而确定恋爱关系,再以想念或介绍工作为由欺骗网友前来,到车站接站的一般都是女孩子出面,让被害人放松警惕,等网友被骗到他们租赁的房屋处,家庭其他成员就开始对其洗脑,如不从就开始限制人身自由。

   法院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以谈对象为由将在网络上认识的被害人徐某某骗至南阳,王某和被告人杜某接到后,当晚将徐某某骗至传销窝点。徐某某到房间后,该传销窝点人员将门反锁,王某将手机要走,该传销窝点人员对徐进行搜身。为防止逃跑,并安排两名传销人员头顶着门睡觉。6月2日中午,徐某某因拒绝参加传销与被告人姜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姜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罚跪。徐某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由被告人张某和毛某给其上传销课,张某、王某刚多次让徐某某骗家人汇钱,在汇钱没有得逞的情况下,威逼徐某某,将其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证券卡及密码要走。2010年6月9日上午10时许,张某和另一传销人员到银行将卡内的19800元取走。当日下午1时许,张某安排两名传销人员租车将徐业红送离南阳。

  2010年6月4日,被告人严某某以和网友吴某某谈恋爱为由,将吴志雄骗至南阳后,由杜某和严某某将吴某某骗至传销窝点,被告人严某某将吴某某手机要走。当晚把吴某某安排在男宿舍睡觉,并由其他传销人员协助看守。2010年6月10日,吴某某被赶到的公安干警救出。 2010年6月7日,被告人任某以让女友张某到南阳帮自己做生意为由,将张某骗至南阳,当张某发现被骗要求离开时,遭到拒绝。被害人张某从该传销窝点三楼跑到一楼并呼救时,被告人任某、张某、姜某、徐某四人将其抬至三楼,张某在被强行抬至三楼过程中因恐惧大叫,遭到上述人员的威胁及捂口。6月10日,张某被赶到的公安干警救出。 2010年6月9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杜某用同样手段将游某骗至南阳,直到6月10日下午被赶到的公安干警救出。 庭审中,10名被告人,被告人张某、王某刚辨称自己没有抢劫的意图,不构成抢劫,对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其他被告人对其行为均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王某刚、王某、姜某、徐某、毛某、张某、任某、杜某、严某某为骗取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而共同参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本案犯罪的组织及分工无法区分,故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张某、王某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王某刚在非法拘禁犯罪中作用较大,被告人姜某、徐某对被害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均应从重处罚。其他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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