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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安将死婴胎体弃于江中被追责刑事责任

2014-10-2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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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1月份,漳州某妇产医院的主任交代一名保安黄某负责处理医院引产掉的死婴尸体,要求黄某把死婴带到偏远的山上掩埋掉,并答应处理一个死婴一百元的报酬。黄某叫上同事保安杨某一同处理此事,并答应处理...

  今年1月份,漳州某妇产医院的主任交代一名保安黄某负责处理医院引产掉的死婴尸体,要求黄某把死婴带到偏远的山上掩埋掉,并答应处理一个死婴一百元的报酬。

  黄某叫上同事保安杨某一同处理此事,并答应处理每个死婴便给杨某60元报酬,自己从中获利40元。今年1-3月份,杨某骑摩托车载黄某到山上将这些死婴胎体掩埋,直到4月份,黄某将此事交给杨某全权处理。

  自今年4月起,杨某为图省事没有将死婴带到山上掩埋,而是在晚上的时候将装有死婴尸体的黑色袋子带出医院,运到漳州市芗城区九龙江西洋坪大桥下,站在桥闸处,多次将装有死婴尸体的黑色塑料袋子丢弃中。

  杨某以为这些黑色袋子可以漂到大海里去,却不曾想这些死婴胎体漂浮于九龙江段多日,杨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今年5月30日,保安杨某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移送芗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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