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找法网说法:四男子酒后闹事 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

2014-08-25 14: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李某和陈某等人前几天到南京栖霞大道某KTV消费,喝了不少酒当众滋事,连续扇了服务员几个耳光。民警接警前来调解时,这几人居然扬言打的就是警察,冲上去就打,致民警身上多处受伤。19日晚,李...

  案情:

  李某和陈某等人前几天到南京栖霞大道某KTV消费,由于饮酒过多便当众滋事,连续扇了服务员几耳光。民警接警前来调解时,这几人居然扬言打的就是警察,冲上去就暴打,致民警身上多处受伤。

  19日晚,李某、陈某(男)、陈某(女)及许某等四人吃完晚饭后,来到栖霞大道附近的某KTV唱歌。没多久,李某就在KTV中闹事,他扯着一女服务员白某的头发,连续扇了她两个耳光,KTV老板娘上前劝阻也被打。栖霞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老板娘指着其中的李某说:“就是他打的人。”民警向李某等人表明警察身份后,便上前询问,没想到李某抬起右手扇了民警一耳光。他满嘴酒气地叫嚣着:“警察了不起啊,我打的就是警察!”同时还掐着民警的脖子,继续动手。李某的女同伴陈某上前一边推搡民警一边谩骂,甚至拿起砖头向民警头部砸去,所幸被另一民警夺下。

  现场两名民警很快将“发疯”的李陈二人控制住。这时,两人的同伴陈某(男)和许某一起出现,又上前推搡民警。很快陈某(男)和许某也被民警制服。此时,被打的民警身上多处被抓伤,手臂和脖子破皮出血,右脚脚踝浮肿,脸上被扇了好几下,与民警一道出警的3个特勤人员也被不同程度的抓伤。

  昨日获悉,酒后闹事的四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其中,李某在看守所里面对审讯时痛哭流涕,发誓今后绝不再喝酒了。

  律师说法: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马嫄媛律师(13817927226)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两项罪名,即《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及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的《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结合本案,李某等人在KTV酒后闹事,无故殴打他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扰乱了一定的社会秩序,但经他人劝阻仍不停止,情节恶劣,符合上述第一种表现形式,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的《刑法》第277条将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结合本案,李某等人在警察到场后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造成民警及其他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鉴于李某等人同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及妨害公务罪,法院可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处数罪并罚。当然如果李某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向受害人赔偿并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取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小编说法:

  根据马嫄媛律师的分析,本案中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及了两条罪名,首先喝酒后无故殴打他人,造成3人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殴打警察,阻碍正常的执法行为,造成3名警察轻微伤,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基于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法庭或许会考虑从轻处罚。最后,感谢来自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的马嫄媛律师对本案作出的精彩分析。

  法律链接:

  1.《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110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