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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售低价摩托车为诱饵 暴力劫财获重刑

2014-05-2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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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年25岁宁某和33岁的梁某是多年的瘾君子,为了筹措毒资,两人决定以有低价二手摩托车为诱饵,将他人骗至偏僻处抢劫财物。日前,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宁某、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各处罚金...

  现年25岁宁某和33岁的梁某是多年的瘾君子,为了筹措毒资,两人决定以有低价二手摩托车为诱饵,将他人骗至偏僻处抢劫财物。日前,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宁某、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各处罚金6000元,共同退赔346元给被害人。

  2013年9月13日15时许,宁某、梁某为筹措毒资,伙同梁某甲(另案处理)以带余某去购买二手摩托车为由,将余某骗至灵山县烟墩镇那合村委会路口处,持刀威胁余某,抢走余某现金346元以及一台手机(该手机因手续不全,未作价)。2013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灵山县烟墩镇将宁某抓获。同月23日,公安机关在灵山县烟墩镇将梁某抓获。宁某、梁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抢劫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宁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械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过程中,宁某、梁某共同商议并共同实施抢劫,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宁某、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宁某、梁某为吸毒且持械抢劫,应从严惩处。综合考虑,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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