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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币四处买烟 两男子获刑又罚金

2014-05-1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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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罪案,被告人刘某、丁某以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

  近日,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罪案,被告人刘某、丁某以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2013年6月6日至7月31日间,被告人刘某邀集被告人丁某先后窜到新余、吉安等地近10家超市或土特产店,用假币购买香烟,共使用假人民币1.11万元。抓获被告人刘某、丁某时,缴获假人民币11400元。两被告人共持有、使用假人民币2.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其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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