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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老板受贿 被判坐牢八年

2013-03-12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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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的企业我说了算,这是不少私企老板的自然心态,但老板们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可能就不是自己能说了算的。6月24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的送达,私营公司法人代表郑某因向客户收取巨额...

  我的企业我说了算,这是不少私企老板的自然心态,但老板们的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可能就不是自己能说了算的。6月24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的送达,私营公司法人代表郑某因向客户收取巨额贿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63万元。

  被告人郑某案发前任江苏省海安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5月至7月,郑某在担任海安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海安县安达步行街商业区招租、招商及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30000元。其中,曾一次性向承租客户许某索取好处费人民币480000元,后为其减免租金和广告使用费。

  2009年10月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郑某收受许某巨额贿赂的事实,遂对郑某上网追逃。同月17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归案后郑某交代了上述全部收受贿赂的事实。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郑某向他人索要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郑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南通中院终审裁定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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