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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隙 男孩找人“教训”抢劫同学获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13
导读: 同学之间因琐事闹矛盾,竟找社会上的人对同学又打又抢,终因触犯刑律被判刑。1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松、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文,1993年8月出生于新乡市,系

  同学之间因琐事闹矛盾,竟找社会上的人对同学又打又抢,终因触犯刑律被判刑。1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松、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文,1993年8月出生于新乡市,系新乡市某中学学生;被告人张某松,骨龄鉴定为17周岁,初中肄业,无业;被告人杨某,1993年4月出生于新乡市,大学在读学生。被告人张某文与被害人刘某系同学,两人因琐事发生过纠纷,刘某打了张某文。张某文一直怀恨在心,于是找到了其堂哥张某松,张某松又找到了其朋友杨某,三人准备教训教训刘某。

  2008年11月13日12时许,在新乡市田家炳高级中学附近,被告人张某文伙同张某松、杨某拦住了在此经过的刘某,对刘某实施殴打并抢走了刘某的自行车。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系轻微伤,被抢自行车价值44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松、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他人并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在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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