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恐与其同居几天的情人携带现金回家后,不再回来,遂假装亲吻,挟昏情人,劫取现金10000多元。6月8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两年前,同在温州打工的湖北人郭某,与江西人且已结婚的饶某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0年2月25日,饶某带着10000多元钱从老家来到郭某家与其同居。3月9日下午,两人就如何将这10000多元钱存入银行发生了分岐,于是钱没有存成放在饶某身上。15时左右,无所事事的郭某与饶某一起,从湖北省武穴市坐船来到隔江相对的江西省瑞昌市码头镇武山中转站附近的山上玩耍,郭某在搂抱被害人饶某亲吻时,突然绕到她身后,用右手手臂将饶某脖子挟住,致饶某不能反抗。见饶某被挟昏后,郭某将饶某某口袋内的13000元现金抢走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追回赃款128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被告人郭某的辩护律师以两人同居,应属抢劫近亲属,且13000元钱属两人的共有财产,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饶某在温州打工期间仅仅是“情人关系”,而不是长期吃住在一起的“同居关系”;且被害人饶某是今年正月十二日(2010年2月25日)才随被告人郭某到被告人老家短暂同居,至案发仅12天,不可能将属于饶某某的13000元钱改变为“共有财产”;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饶某也并非“近亲属”。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