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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陵县原人大代表雇凶杀人 被判无期徒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9:02
导读: 3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2004年高陵县原人大代表5.21雇凶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名主犯李群虎死刑,判处高陵县原人大代表、高墙村村委会主任种永奇无期徒刑,并剥夺两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7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报道说,种永奇现年

3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2004年“高陵县原人大代表5.21雇凶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名主犯李群虎死刑,判处高陵县原人大代表、高墙村村委会主任种永奇无期徒刑,并剥夺两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7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报道说,种永奇现年36岁,西安市高陵县人,原系高陵县人大代表、高墙村村委会主任;李群虎38岁,泾阳县人,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2003年12月6日,高陵县的张斌等人因先前与种永奇、王小平等人发生争执,张斌等十多人持凶器将种永奇等人打伤,其中一人伤重死亡,种永奇受伤住院。2004年3月29日,张斌到高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因只有一人到案,公安机关将张斌取保候审。

种永奇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2004年3月,种永奇、王小平同王强多次商议报复张斌。经预谋由种永奇出钱,王强负责雇凶殴打张斌。之后,王强通过张萌找到李群虎,讲定酬金1.5万元。种永奇先给李群虎5000元费用,王强带领李群虎确认张斌及住处。同年4月,李群虎叫了郭松、贺琦(另案处理)等人,在咸阳市租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准备了砍刀等凶器,多次驾车寻机殴打张斌未果。种永奇得知此情况后,将准备殴打张斌的想法告诉了张国富,要求张国富设法将张斌约出。

2004年5月21日,张国富将张斌约至高陵县姬家乡街道刘汉酒家后,即通知种永奇。种永奇通过王强联系张萌,并由张萌告知李群虎当时张斌的准确位置,李便纠集王峰、党俊利、杨三虎及曾利平、徐小毛(二人均在逃)驾驶租来的桑塔纳轿车赶至高陵县。李群虎带一把杀猪刀,曾利平带一把砍刀,中途李群虎又让张萌送来两根钢管作为打人工具。在刘汉酒家附近,以上6人开始尾随张斌。当张斌骑摩托车带黄某行至高刘村3组时,王峰驾车撞击摩托车,将黄某甩出。张斌骑摩托车上辅道躲避,李群虎等人持凶器下车,曾利平将摩托车拉住,持刀在张斌头部砍一刀,李群虎用杀猪刀在张斌腰部猛捅一刀,又在张斌腿部连砍数刀。党、杨等则用钢管在张斌身上击打,后四人乘车逃离现场。事后,种永奇给王强1.2万元,王将1万元给了李群虎,将2000元给了张萌。李群虎与王峰等人同分1万元。

后经法医鉴定,张斌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腹腔动脉,砍伤右下肢胫前后动脉、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庭审中,张斌的家属提出2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种永奇等9名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群虎、种永奇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种永奇首先提起杀人之念,并出资雇凶伤害致死张斌,是本案的主要策划、组织者,系本案主犯,应依法严惩,惟其在法院审理期间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赔偿7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page]

昨日,法庭一审判处李群虎死刑,判处种永奇无期徒刑,并剥夺两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7名罪犯分别被判处6年至13年有期徒刑;同时,9人共同赔偿张斌家属经济损失9.5万元。

宣判后,种永奇等5人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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