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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老汉两年多时间生死两重天

2013-09-0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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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14日,河北省沧县67岁的农民李春兴在老伴的陪同下到300公里以外的省城送锦旗。在此前的一周,也就是12月7日傍晚6时,李春兴卸下只有死刑犯才戴的镣铐,在警务人员的护送下走出看守所大门。看守所外没有一个前来接他的亲人。李春兴已经在看守所里被羁押913天,但

  12月14日,河北省沧县67岁的农民李某某在老伴的陪同下到300公里以外的省城送锦旗。

  在此前的一周,也就是12月7日傍晚6时,李某某卸下只有死刑犯才戴的镣铐,在警务人员的护送下走出看守所大门。

  看守所外没有一个前来接他的亲人。李某某已经在看守所里被羁押913天,但是这个结果依旧让他悲喜交加。此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判决他死刑,经过两年多的上诉,李某某终获无罪释放。面对“生死两重天”截然相反的结局,李某某痛哭失声。

  67岁老汉被判杀人罪成立

  2003年6月6日,沧州市沧县发生一起命案。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行被杀害。6月8日,与被害人李某行同村的村民李某某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杀人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6月18日李被逮捕。7月21日,沧州市检察院以李某某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同时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8月18日,沧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称,2003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原村党支部书记李某义的羊在吃人家枣某很生气,加之此前与李某义有矛盾,当晚被告人李某某拿斧子来到李某义的枣某地里,砍了李某义家4棵枣某。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怀疑是村干部向公安机关报的案,又想起和现任村支书李某行的矛盾,当晚,李某某便产生了杀害李某行的念头。他随即来到李某行家的新房,找到还在看麦子的李某行,拿起一根木棍,朝正在熟睡的李某行头部狠打一棍,李某行因此身亡。

  李某某在庭审中否认有杀害李某行的行为。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并采信了7个证据,其中有两个证据均为李某某的口供。其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砍毁前任村支书李某义家枣某的情况,以及因与现任村支书李某行有多年积怨,于6月6日晚持木棍猛击李某行头部将其打死的情况,并有亲笔供词。其二,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李某义枣某被砍和李某行被杀现场情况与李某某的供述完全吻合。

  有两个证据为旁证。其一,证人李某某、郑某荣证实6月7日凌晨4时许,发现李某行被害并报案。其二,证人刘某祥、郭某恩证实,前几年,李某某就有弄死李某行的意思表示。

  还有三项为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其一,沧县公安局尸检报告证实,死者李某行的损伤在左耳部及左耳后。死亡原因是被钝物打击头部,致­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内出血。其二,现场提取的凶器木棍上的血迹与被害人李某行血型一致,均为“B”型。其三,沧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砍某现场发现的纸条系李某某书写。

  沧州市中院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一条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实施了杀害李某行的犯罪行为。2003年10月17日,沧州市中院判决,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700元。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援助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

  死刑犯李某某陷入绝地,但是他没有想到命运开始转折。李某某是刘李庄村的贫困户,请不起二审律师。上诉后,河北省高院通过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实施法律援助,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康律师无偿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康律师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和详细阅卷后发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只有被告人部分口供、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李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移送到看守所羁押后,很快就否定了此前在公安局作出的有罪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康律师决定为李某某作无罪辩护。

  河北省高院对此案很慎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04年5月26日,河北省高院以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沧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个多月后,沧州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同年7月15日,沧州市中院第二次作出判决,维持了前次判决。李某某第二次上诉至河北省高院。河北省高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河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砍毁李某义家枣某是事实,但与杀害李某没有必然联系;证人证实曾听李某某说过有杀害李某的意图,但李某某否认此情节,认定李某某杀害李某的犯意证据不足;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尸体南侧有一木棍,与李某某证明看到尸体西侧有一木棍及李某某有罪供述时的表述均不一致,且现场遭到严重破坏。现场提取的木棍虽检出与被害人血型一致的血迹,但也不能确定是李某某作案。沧州市中院判决认定李某某杀害李某,只有李某某本人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李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翻供。

  河北省高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重要的是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沧州市中院认定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今年11月17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沧州市中院对李某某的判决,李某某无罪。

  没有想到自己还能活下来

  12月7日,李某某回家了。他没有想到自己还能活下来,他的家人也没有想到。

  “现在回来了,可总感觉脚腕上还像是拴着铁链似的,老不敢迈脚。”李某某说,自己简直就是做了一场噩梦。两年多以前,公安局刑警大声叫喊:“把杀人犯李某某带上来!”这句话,现在还是感觉特别刺耳;坐在审讯室的椅子上,长时间不让睡觉,一眯眼就会被捅一下脑袋,至今还不能忘记;由于被连续审问,过度劳累,想去厕所却走不了路,只能求人架着走,最后一次小便只能坐在椅子上,用矿泉水瓶接着……

  李某某还向记者回忆了两个细节:公安局的刑警曾经骂他,自己犯罪还让家里人跟着受苦,那是缺德!他这才知道,老伴儿和小孙子也被公安局抓来了,心里感到非常内疚。后来,有一个中年男子悄悄地劝他说,老李,杀人的事关键在证据。如果有证据,不是你也是你,如果没证据,是你也不是你。你就是招了也没事。

  “我只好违心地承认是自己杀了李某行”,李某某说,后来警察紧接着问如何杀的、凶器在哪儿等等,他又说不上来。

  “我的案子经历了两年多,每次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人审问我时,我都大喊冤枉,可沧州法院还是坚持判我死刑。”李某某说。

  在李某某一案一审结果尚未出来之前,有多家媒体刊登了关于李某某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有媒体还称他是“心理变态”,将他形容为“杀人恶魔”。李某某说,他已委托律师向这些媒体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他还委托律师依法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

  12月14日这天,李某某从300公里外的家里赶到石家庄送锦旗,一面送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面送给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一面送给为他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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