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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殴打警察被判拘役五个月

2013-08-2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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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东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6月27日20时许,李东旭、李东会、钱雨田、李泽、李守权等人和陈晗、周学富、陈涛等人共两伙人在罗平县阿岗镇山海水泥厂门口对面的清超饭庄吃饭,因陈晗等人打牌喝酒声音较大,李东会、

  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旭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09年6月27日20时许,李某旭、李某会、钱某田、李某、李某权等人和陈某、周某富、陈某等人共两伙人在罗平县阿岗镇山海水泥厂门口对面的清超饭庄吃饭,因陈某等人打牌喝酒声音较大,李某会、钱某等人便对陈某等人进行殴打,罗平县阿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彭某、孔某等五人出警进行处理,民警彭某、刘某在处警过程中对钱威等人进行盘查时,被被告人李某旭伙同钱威、李谷兴(均已判刑)等人围攻袭击,用拳脚和木棒进行殴打,将民警彭某头部、背部胸部、腰部、手臂等多处打伤。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旭到罗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罗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旭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旭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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