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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个人表现证明由谁开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8-09-19 16:36
导读: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监外执行需要开具个人表现证明,那么监外执行个人表现证明由谁开具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监外执行个人表现证明由谁开具呢?监外执行个人表现证明通常由相关法院开具,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监外执行个人表现证明由谁开具

  监外执行个人表现证明通常由相关法院开具。

监外执行个人表现证明由谁开具

  二、哪些人可以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申请暂于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严重疾病不能是自残自伤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医时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则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此外,对于第一种情况,即罪犯犯有严重疾病的情况,需要由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此文件的开具单位必须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通过对这些证明文件的审批通过,方可交予监外执行。当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还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三、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进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监外执行个人表现证明由谁开具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监外执行跟人证明是有相关法院开具的,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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