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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没收财产区别

2021-08-06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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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刑罚除了主刑之外,还有一系列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伴随着主刑附加实施。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罚金与没收财产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区别

  1、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刑事犯罪。

  2、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罚金与没收财产区别 

  二、罚金刑的特征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刑事犯罪。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罚金与没收财产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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