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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2018-06-0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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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那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多久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了解一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吧。

  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有所不同。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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