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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废旧电瓶如何定罪?

2021-09-2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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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中国的经济已经越来越强了,正规的企业有很多,但是还是有一些非法经营的人员,非法经营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是有量刑标准的,那么倒卖废旧电瓶如何定罪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倒卖废旧电瓶如何定罪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倒卖废旧电瓶如何定罪

  如果是合法的废旧电瓶的话,没有证书经营,是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数额巨大视为情节严重,需加重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果是偷别人的卖,会涉嫌盗窃。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四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倒卖废旧电瓶如何定罪?

  二、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分为五个阶段是什么?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 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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