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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子有追诉期吗?

2021-09-0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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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开庭中间有着许多环节,那么刑事案子有追诉期吗?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刑事案子有追诉期吗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一、刑事案子有追诉期吗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追诉时效有以下四种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这里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应当对罪犯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与其所犯罪行为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对某一种犯罪规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种犯罪中与犯罪行为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刑罚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影响巨大,对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愤,所以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分子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

  3、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计算。这里对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没有限定,无论重罪还是轻罪,前后两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追诉期限就中断,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事案子有追诉期吗?

  二、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分为五个阶段是什么?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 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刑事案子有追诉期吗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刑事案件造成被害人损害,该案件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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