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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条件

2021-07-2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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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一些国家公务人员的犯罪比如玩忽职守罪,对于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是玩忽职守罪,什么情况下认定为玩忽职守罪,法律对此是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不予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条件,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不予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条件

  玩忽职守罪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自己的职权职责行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对于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待职守的心理态度。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

不予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条件

  二、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三、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综上所述,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条件首先要看当事人对于职守的态度,即主观的构成要件是否符合故意放任的心态。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不予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条件,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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