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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乞讨的行为

2014-04-1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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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组织、策划、指挥都是组织乞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或数种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组织乞讨行为。

  摘要:组织、策划、指挥都是组织乞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或数种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组织乞讨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是一种实行行为。

  在实践中,构成组织乞讨罪的实行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行为。组织c此处指的是狭义的组织涵义而非构成本罪的组织行为,两者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是指把分散的乞讨人员集中起来控制,并在乞讨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有的组织者通过物色在社会上流浪的未成年人和生活紧迫的残疾人,把他们召集起来进行乞讨活动。甚至有的组织者会与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监护人达成协议,把未成年人与负担较重的未成年人与残疾人进行乞讨。

  策划是指从事了为组织乞讨活动制定计划、筹谋布置的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为组织乞讨集团制定乞讨计划、拟定具体实施方案等。例如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根据对各地“乞讨市场”行情的把握,具体分派方案等。例如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根据对各地“乞讨市场”行情的把握,具体分派到不同地方的行乞人员数量等。

  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的活动中起到领导、核心作用,如分配任务、决定行为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行为方案、执行组织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的实施乞讨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可以说是乞讨组织的具体执行人。例如,带领乞讨人员到预定的不同的地点行乞活动,在具体的乞讨行为过程中给予行乞人员以“技术支持”与“精神动员”,并负责收取乞讨所的财物等。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都是组织乞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了其中的一种或数种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组织乞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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