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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14-04-0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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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治安”是指公共安全、社会安全。“治安秩序”是指由警察法规所确认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权益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重要的治安行政职责,是国家机器民主职能的体现。危害社会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行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中的一个特殊范畴,是国家统治与管理的全国整体一致的秩序。从本质上讲是由警察法律法规所维护的,又必须通过警察的权力,其中包括武装的、刑事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

  治安稳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为稳定、安宁、有规则、协调的状态。社会治安问题就是打破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象,表现为治安不稳定,由违法犯罪,造成国家和社会大量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那些来自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群众生活的多种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其危害性也通过社会治安秩序问题表现出来。因此,需要人民警察按国家意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依法实施治安行政管理

  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依据宪法原则设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代表国家执行有关法律,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各种组织活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的12项具体规定,行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户政、国籍、入出境、边防、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特种行业、道路交通、消防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安全警卫等管理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定的内容极其广泛,涉及各行各业和全体公民。公安机关通过治安行政管理,为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各行各业和全体社会成员要对治安行政管理给予支持与合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具体职责。

  (二)严厉打击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打击一切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通过严厉惩处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一)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的职责

  公共场所指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到达、停留或者往来涉足,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警察机关把人员特别集中、流动频繁、情况复杂,容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场所,称为公共复杂场所。由警察机关具体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公共场所主要有:公共娱乐场所;公共交通中转场所;参观游览场所;商品交易场所等。

  警察机关管理公共场所的基本职责要求是: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内各种违法犯罪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督促指导公共场所搞好治安防范,保障场所内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具体要求是:严格依法审批发证或对其变更、注销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场所及其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协助、督促场所维护自身秩序,预防影响秩序的行为和事件的发生,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和运输的安全,查禁场所内的违禁物品;对场所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进行依法审查;对在场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查缉罪犯、堵截逃犯,侦破一般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条件和范围

  公共娱乐场所的条件和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娱乐场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场所。娱乐业的经营主体,是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注册的单位或者公民。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范围包括:演出、放映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歌舞娱乐场所,如舞厅、卡拉OK厅等,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如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专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如保龄球馆、汗冰场、桑拿浴室等。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1、严格开业审批制度,取缔非法开业场所,经营娱乐业必须具备三证,即治安合格证、文化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2、加强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经常对辖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 来

  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治安培训。可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治安意识,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以便监督管理。

  4、搜集娱乐场所的治安信息,预测并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5、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公共娱乐场所出现严重的治安隐患,经责令整改仍不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者,可以收回治安许可证的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指公安交通警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进行的用以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为人民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行政管理活动。公安交通管理是依据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而采取的指挥、控制、疏导和调节交通运行的各种方式、方法的总称。公安交通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门性质的业务管理,具有法律性、社会性。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个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和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车辆登记、发牌、发证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和管理、纠正违章和进行行政处罚、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1、纠正交通违法,处罚交通违章。交通违法是违反交通法规、侵犯法律保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人民警察根据警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者除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即吊扣、吊销驾驶证外,在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时,对于无证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章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可以采取机动车滞留措施;可以根据违章行为采取暂扣车辆或机动车行驶证,暂扣驾驶证的正证或副证等对违章者以约束,为实现处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交通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行进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的职责

  (一)消防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原则

  消防监督管理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消防法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1、消防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消防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执法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把预防火灾放在首要位置。

  (二)消防监督管理行的内容

  1、对火灾的预防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2、灭火救援。灭火救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理火警。公安消防机构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灭火组织指挥。根据消防法第33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三)火灾扑救交通优先权和火灾事故调查

  1、火灾扑救交通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5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2、火灾事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3、消防管理和监督的执法要求

  消防管理和监督的执法要求。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公安消防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中应做到如下几点:

  (1)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对相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不能玩忽职守;

  (2)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3)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4)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5)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6)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7)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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