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16时30分许,A市公安局虎头崖边防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正在该市B镇C村行凶伤人。民警火速赶到案发现场,看到一名60多岁的男子躺在C村西的路上,失去知觉。后经法医诊断,该男子头部受到重创,已经死亡。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查,2月16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卢某袭击要到该村采石场贴对联的任某,并持石头击打任某头部致其死亡。
凶手落网了,但民警在侦查过程中了解到,卢某并非本地居民,他在六七年前流落到B镇,夜晚寄宿在C村附近的大桥底下,平日靠捡拾垃圾堆里的食物为生。在审讯过程中,卢某说话又颠三倒四,精神异常。在多方联系其家人未果的情况下,该所在2月25日自筹现金2000元将其送往D市精神病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卢某精神发育迟滞,作案行为受病理性思维支配,作案期间对其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随后,该所联系相关部门对卢某进行强制精神治疗,并希望市民积极提供卢某及其家人的相关线索。
那么,谁该为无辜的生命承担责任?受害人家属的权益又该由谁来维护?昨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据悉,如果精神病患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释放只说明其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向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要求经济赔偿,不过监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们暂时没有赔偿能力,受害人可以在案件的一审法院执行庭办理债权凭证。只要日后监护人有经济能力,受害人都可向其索要赔偿,并且此债权凭证终身有效。有市民则认为,对于有暴力杀人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一些流浪精神病人,相关部门应该担起监管责任,并抽出专项资金成立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公益性治疗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