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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提供假口供的后果

2021-09-1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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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事人在报警后在警方录口供的时候,有些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或是追究更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惜会夸大其词提供假口供。在当事人录假口供之后才认识到自己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性质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提供假口供的后果?接下来由找法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提供假口供的后果

  假口供可大可小,现在可以提出来重做,可以说说自己怕事,怕别人报复之内的话,争取宽大处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犯罪嫌疑人提供假口供的后果

  二、口供怎么鉴别:

  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伪性极大。只有查证属实的,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从口供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口供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是哪一次审讯时讲的,供认的动机、目的,有无攻守同盟、有无串供的情况,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的情况,有无翻供等。

  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情况,对于口供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要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这些情节有没有可能发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如果他们供述一致时,要严防他们串供或有攻守同盟,如果供述有矛盾,应注意他们是否有互相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当然也有个别人大包大揽,一人承担,包庇他人的情况,也应引起注意。

  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被告人的品质及其一贯表现如何,是他对案件事实能否作如实陈述的主观因素之一。

  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审查、判断证据常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三、被告人认罪的口供不能轻易相信吗

  被告人认罪的口供不能轻易相信,可能是被逼供、诱供。

  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在法庭上当着控、辩、才三方所做的申述。

  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预审权。预审时没有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在场监督,这就给公安机关创造了逼供和诱供的条件。公安机关最常见的逼供、诱供手段是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把犯罪嫌疑人熬得神志不清再做笔录。这时,十有八九都会按照警察暗示的意思去说。

  再有,就是用欺骗的手段诱导犯罪嫌疑人按照他们事先定好的调子供述。并承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这么说,就可以回家过年,不这么说,就从重判你。”起诉权属于检察院,判决权属于法院,公安机关根本没有处分权,所谓从宽从严都是骗局。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提供假口供的后果的相关内容,律师只服从事实和法律。被告人认罪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客观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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