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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

2013-04-2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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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追诉时效延长,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进行,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使得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此,此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以及纪念馆受理案件。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二、我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据此规定,适用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行为人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守追诉时效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后,被害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了控告,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该行为人以后又犯了寻衅滋事罪。此种情况下,故意伤害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其所犯的后罪仍然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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