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联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例如,一般情节的故意杀人中止,如果造成了轻伤,原本应在轻伤害的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内裁量刑罚。但是,由于受刑法第63条关于减轻处罚规定的制约,只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量刑罚,所以,此时判处三年徒刑乃至缓刑,才是合适的;倘若判处更重的刑罚,则明显难以实现罪刑之间的协调。人户抢劫、持枪抢劫致人轻伤后自动中止抢劫行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致人轻伤后自动中止奸淫行为的,也应如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但是,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对没有造成损害(或扩大"损害"范围)的中止犯没有免除处罚而仅减轻处罚的现象。
(一)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二)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三)行为结果不同;
(四)刑事责任的不同。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的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中止犯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那么可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什么是犯罪中止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总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或者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一行为,就是犯罪中止。如果大家有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来我们找法网咨询,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