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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2017-01-0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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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二是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那么你知道追诉时效的种类有哪些吗?

  中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现行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条文中“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对有关追诉时效刑法条文(1979年刑法第76条)中的“最高刑”作出了解释,认为:“法定最高刑”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种性质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相适应的某一档处罚的最高刑。即,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文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罪行应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来确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9日发布《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将该解释废止。

  198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中,认为:(一)按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年;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 应为十五年;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二十年。 (二)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二)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犯罪案件,如已立案的,可按你院的意见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并酌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纪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该复函废止。

  事实上,当前对条文中“法定最高刑”如何理解,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但因为79刑法与97刑法的规定完全相同,那么97刑法实施之前的规范性文件对目前理解该条文有参照意义,即“法定最高刑”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种性质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相适应的某一档处罚的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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