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烟根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是本人和企业,表现为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两大类人。置于经营者、经营者是不是具备合理合法的生产许可或是企业营业执照不危害本罪的创立。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性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主观性层面表现为故意,通常具备不法牟取暴利的目地。民事行为在生产行业内有心生产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行业内分两种状况:一是在销售商品中故意夹杂、造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要件
侵害客体是国家对一般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一般商品就是指除刑法另有要求的药物、食品类、医用不锈钢器械、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家用电器等商品,化肥、兽药、有机肥、種子、护肤品等商品之外的商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所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产品标准的伪劣产品搅乱产品质量监管纪律,侵害广阔顾客的合法权利。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性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性层面表现为生产、经营者违背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性层面的行为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行为:
(1)以假充真。
(2)夹杂、造假。
(3)以次充好。
(4)以不过关商品假冒及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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