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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听证制度引入罪犯减刑假释

2016-07-2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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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在厦门监狱举行了一场服刑人员假释听证会。该院有关人士表示,今后厦门法院对于办理减刑、假释的案件,将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接受听证的是2002年因交通肇事导致2人死亡后逃逸、同年9月被泉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王某某。到2005年5月止,王某某已服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厦门监狱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至今年1月止的27个月考核期间,累计获嘉奖21.9 个,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且已完成对受害人经济赔偿的义务。今年4月26日,厦门监狱向厦门中院审监庭提交了《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建议对王某某实行假释。

  对王某某假释的听证会是以准庭审程序进行的。厦门监狱的一间教室被布置成法庭形式,厦门中院审监庭的审判长、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坐在中间,厦门监狱两名管教干部代表执行机关以及同安区检察院两名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分坐两边。庭审经过“准备阶段”、“听证阶段”、“服刑人员最后陈述”和“检察人员发表意见”4个流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进行合议。合议庭重回法庭后宣读裁定结果: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自本日起20天内,若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异议,20天后的6月8日,王某某就可以假释出狱。

  有近百名王某某的狱友旁听了听证会。一名被判12年刑的服刑人员告诉记者,他很羡慕王某某,希望自己有一天也可以站在这种减刑假释的听证会上。厦门中院审监庭庭长介绍说,减刑与假释影响到罪犯自身与社会的重大利益。如果说对罪犯判处刑罚是第一次审判,那么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可以称为第二次审判,因而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之得当,则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用之不当,则加剧罪犯抗拒改造的心理,也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李庭长表示,今后,执行机关对重大立功报减刑的案件以及所有的假释案件,厦门中院都将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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