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有期徒刑罪犯(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主管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假释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二、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应当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假释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三、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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