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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

2021-08-3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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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的刑罚种类非常多,这是为了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适应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而制定的。常见的有假释,也就是有条件进行释放,只需要罪犯符合一定条件并进行申请,符合假释条件的就会被宣告假释。在我国,被假释的犯罪违法人员是会有一定的考验期的,那么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间,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的,一旦发现被假释人有违规犯罪等行为,那么就会撤销假释。而要是假释考验期满的话,则会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 

  二、假释考验期满后该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三、假释考验期限

  要把实际执行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区别开,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宣告之日起执行。

  有期徒刑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十年。

  宣告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假释的考察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考察其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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