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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假释的条件

2012-12-18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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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少年犯,是指犯罪时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但在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原先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绝大部分将成为成年人,那么,对于这些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在服刑过程中已满18周岁的人在掌握标准上,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适度从宽?对此,法律没

  少年犯,是指犯罪时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但在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原先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绝大部分将成为成年人,那么,对于这些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在服刑过程中已满18周岁的人在掌握标准上,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适度从宽?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少年的减刑假释条件,我国刑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假释的一些限制条件,如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我国刑法第78条第2寺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执行10年徒刑以后才有可能减刑出狱等,同样适用于少年。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未成年人减刑假释从宽处理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限制,实际上少年的减刑假释与成年人比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无论少年在减刑假释的幅度有多大,间隔的时间有多短,少年同样要服满原判刑期的1/2,被判无期的少年也要10年徒刑后才能减刑假释出狱,这与成年罪犯是完全一致的,对两类犯罪人等同看待,是不符合我国历来坚持的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

  我国1979年刑法第73条规定,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199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所谓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工作单位因重大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假释应从严把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从实际出发,既强调特殊情况从宽,又强调特殊对象从严,是很正确的。在新刑法实施之前,少年犯罪适用此规定其假释的面较宽且幅度也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新刑法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而对罪犯予以假释。这实际大大限制了假释的可能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颁布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特殊情况下是指由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情况,”这就更进一步特殊情况下假释的使用。而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少年就几乎根本不可能适用这种特殊假释。

  新刑法第81条第2款的“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能够实行的几乎都是暴力性犯罪,否则不刑事处罚。实际上根据一条,这些未成年人假释的可能性非常小,这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势必带来不利的影响。我国刑法规定的监狱假释制度主要以实际服刑期的长短来规定减刑假释的幅度,这种减刑与假释制度主要是着眼于犯罪人已然之罪而较少考虑到犯罪人犯罪时的个人情况,也几乎没有考虑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种规定较为机械呆板,不利于调动犯罪人的积极性与自觉性。外国有的国家针对不同的犯罪人规定了不同的假释服刑期。如波兰规定:一般罪犯服刑2/3,青年罪犯服刑1/2或不少于 6个月,累犯服刑3/4或15年;法国规定初犯服刑1/2,再犯服刑2/3,累犯服刑3/4。这种规定方式既考虑了犯罪的客观危害也考虑了罪犯的人身危害性,是值得我们借鉴的。考虑到少年的人身危害性不同于成年人,且未成年人较易改造,及对少年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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