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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有没有搞错?

2012-12-18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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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表示,已有超30宗案件照此办理。一例如下: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境地,蔡的女

法院表示,已有超30宗案件照此办理。一例如下: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得
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看到这样的司法审判,真是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赔钱就可以减刑,有没有搞错?!


法院方面当然对此有一番“专家”级的解释,但是,这真是一个高深到要专业人士才能理解的问题吗?法学大师埃利希曾指出:从本质上讲,法律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它首先就要基于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依常识判断,东莞法院此举必然会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就会比没钱人轻!而这已经违背了现代司法的法理基础:人人平等。


以上面提到的案子为例,王家有钱,可以赔钱减刑,那另两名被告人赖×军、周×强如果没钱呢,是否就要照杀不误?杀的话,没钱的人就该死么?不杀的话,那王×岂不出了冤枉钱?总之,杀与不杀,逻辑上都有问题,公平也都自然不存在了。


为了减轻公众的疑惑,东莞法院的陈斯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


可什么叫社会影响恶劣?什么叫非蓄意?这中间可操作的空间未免太大了一点吧。而任何一种事务中的可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话,也就意味着握有此裁量权的人拥有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以如今司法腐败相当程度上存在的现实,这种“赔钱减刑”的游戏,最后会变成什么样子,恐怕地球人都会知道吧。


再以上面提到的案子为例,蔡家是如此的弱势,连女孩的学费都交不起了,王家可判断是相对强势的,再加上“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蔡家有能力不“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吗?而我们所有人扪心自问一下,如果有人要用5万元就买定自己的杀父(或母)之仇,你会心甘情愿么?如果你“表示满意”,那又会是一种多么屈辱的“满意”啊! [page]


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别把司法公正当作一团橡皮泥样的,捏来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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