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对执行机关市公安局呈报罪犯杨明在缓刑考验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减刑一案,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五个月。
罪犯杨明此前因犯介绍贿赂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于2002年5月10日交付旺苍县公安局考察、监督,同年7月1日回到原单位旺苍县陈家岭医院工作。罪犯杨明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工作,为单位创收20余万元,尤其是2003年3月1日晚,因阻止腾××在医院行凶,被手持菜刀的腾××砍伤。罪犯杨明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事迹受到陈家岭医院和社区居民的赞扬,该院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受到县卫生局的肯定。执行机关确认杨明有重大立功表现。
市法院认为,罪犯杨明在缓刑考验期间,遵纪守法,为单位创收20余万元,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尤其在犯罪分子持刀伤人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的生命不受侵害,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临危不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具备了《刑法》第七十八条(四)项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情节,遂依法对罪犯杨明作出上述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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