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奸淫妇女为目的,准备麻醉药品及针筒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遂以罗某犯强奸罪(预备)并根据被告人自首的情节从轻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
或许有的读者会认为,本案罗某连与女网友见面都没有,更谈不上有强奸的行为,罗某被法院以强奸罪进行处罚,似乎有些冤屈。殊不知,罗某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其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否则,其犯罪预谋转化为犯罪行为,将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永安法院以被告人罗某强奸预备比照强奸既遂减轻处罚是合法、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