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最多能减原判决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之后必须执行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一,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二,对七类严重的犯罪,被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分别是因为故意进行杀人、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抢劫、放火、强奸、爆炸的犯罪;第三,被判处死缓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可以限制减刑。法官可以依照具体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在判决时同时作出对犯罪分子限制减刑的决定。
减刑的条件是:
1、减刑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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