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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立”理念让错案远离

2012-12-1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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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1月至7月,浙江省温州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301件8093人,提起公诉4743件7382人。虽然案多人少,人均办案超负荷,但温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靠中立理念,依靠严格履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工作作风,避免了一系列错案的发生。■树立中立理念,保

  2006年1月至7月,浙江省温州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301件8093人,提起公诉4743件7382人。虽然案多人少,人均办案超负荷,但温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靠“中立”理念,依靠严格履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工作作风,避免了一系列错案的发生。

  ■树立“中立”理念,保持客观中立

  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但是检察机关的追诉职能也是以实现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为价值取向的。而审查起诉作为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纽带,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启动审判程序,实现追诉职能,还在于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前的过滤,防止不当起诉和审判,实现客观义务。长期以来,由于审查起诉的对象是已由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因此审查起诉人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先入为主,倾向于有罪推定,以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审查到位,也就难免在审判阶段出现无罪判决了。为了杜绝错案,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温州市检察机关要求,每个检察人员必须树立“中立”理念,在具体审查案件时,以中立、客观、公正的姿态面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更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要善于发现问题并且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狠究案件细节,既审查案件有罪的事实和证据,也审查无罪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中立、公正地加以归纳。温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践行的“中立”理念,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错案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作案动机和目的不明确的,严格审查主体的适格性

  在公诉实践中,常常存在一些行为人作案动机和目的不明确的案件。对这个问题,传统的做法是如果行为已具备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就认定构成犯罪。自树立“中立”理念以来,温州市检察机关对缺乏犯罪动机和目的的案件,首先就怀疑行为人的主体适格问题,并以此打开案件的缺口,从而避免错案的发生。今年上半年,温州市检察院就避免了三起因主体不适格而错误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如温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卢某故意杀人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卢某作案动机不清、行为不合常理。对于此案,该院怀疑行为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于是要求对卢某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卢某作案时存在意识障碍、幻视、被害幻想和被跟踪幻想等症状,属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温州市检察院遂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被无罪释放,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案。

  ■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寻找细节的矛盾性

  对翻供案件,传统的执法理念是,如果有罪证据能相互印证的,就排除翻供,认定有罪。但是,这可能就埋下了错案的隐患。对此,温州市检察机关转变传统理念,以“中立”理念对待翻供问题,如果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尽管有罪证据能相互印证,也不能认定有罪。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就要审查案件细节的完整性,寻找细节的矛盾性。温州市检察机关从审查案件细节入手,避免了一系列错案。如在审查起诉吴某抢劫案时,犯罪嫌疑人吴某翻供,否认其有参与抢劫的事实,并辩称被抢劫的手机原本是自己的。但是,案卷材料中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也能相互印证。尽管如此,对吴某的翻供,温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从多方面审查分析案件的细节,发现被害人王某在报案当日的陈述中,对自己被劫手机的号码在几次陈述中都不一致,但对15位的手机电子串号却记得一字不差,这有悖一般人的认知规律。温州市检察机关就从这一细节入手,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最终发现吴某抢劫案是王某等人编造的结果,被“抢劫”的手机确实是吴某本人的。

  ■对污点证据案件,严格把握证据形式、内容的统一性

  温州市特殊的地理位置使温州地区贩毒案件数量很大。据统计,2005年温州市涉毒案件占全部审查起诉案件的13.5%。涉毒案件具有无直接被害人、隐蔽性强、危害性极大的特点,侦破难已成共识;而诱惑侦查的高效率性,使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措施在涉毒案件中被广泛使用,对涉毒案件的侦破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诱惑侦查的合理性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温州市检察机关规定,在审查起诉以诱惑侦查终结的涉毒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对违反法律程序的瑕疵证据一概予以排除。如在审查起诉司某贩卖毒品案时,检察人员发现,“特情”人员王某作为证人作证后又参与侦查工作,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后温州市检察机关排除所有与王某有关的瑕疵证据,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发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更换侦查人员后重新侦查。

  温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存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嫌疑的,对所有证据更是一概予以排除。如检察人员在一次提审时,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卢某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温州市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发现确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且有8份证据是侦查人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检察机关决定将这些证据全部予以排除,该案因证据不足而作了存疑不起诉处理。(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胡薇薇)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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