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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审判管理改革情况的调查

2012-12-1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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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审判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认识方面的,有的是属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因此,对纲要实施以来,审判管理改革情况进行一番深入的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发

  在审判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认识方面的,有的是属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因此,对“纲要”实施以来,审判管理改革情况进行一番深入的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深化审判管理改革情况的调查《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围绕“纲要”进行了全面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特别是在如何深化审判管理改革,科学、高效地推进司法公正上进行了大胆的偿试,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而全面提高执法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审判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认识方面的,有的是属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因此,对“纲要”实施以来,审判管理改革情况进行一番深入的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当前影响审判管理改革的主要症结从目前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改革总体情况看,大体存在着几个方面的矛盾,即形势发展与思想认识的矛盾,借鉴他人经验与联系本地实际的矛盾;审判管理“硬件”与“软件”不相适应的矛盾,审判管理机制运行与监控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始终伴随着改革的整个进程,可以说,审判管理改革就是要知难而进,逐步克服困难,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的过程,畏惧不前或“等、靠”的思想都不会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目的。 症结之一:认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些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表面上看也很热闹,但实在没有什么实际内容,这个措施,那个制度,无非是做做样子,好象是身不由己,被别人推着走,其根源就是认识问题。一般干警认识上不去,还比较容易解决,而领导者的认识上不去,对改革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症结之二:盲目照抄别人的经验。审判管理改革是用新的审判管理理念取代旧的、不合时宜的落后的管理制度,需要探索和实践,走弯路也是难免的。因此,把别人的成功经验运用到自己的改革当中去,这是尽可能避免走弯路的好办法,但借鉴不是绝对的,还要与自身实际结合起来,肓目照搬别人的经验,只能适得其反。审判管理改革要因地而宜,因人而宜,因条件而宜。经济是否发达,人员素质高低,法院规模大小以及交通是否便利等都是在改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症结之三:只重过程不重效果。有些法院在实施审判管理改革时热衷于“按图索骥”,诸如审判流程管理,排期开庭,审限监督等等,措施不可谓不全,力度不可谓不强,涉及面不可谓不广,投入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效果如何,运行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问题,对这些考虑得不多,对管理过程缺乏有效的动态监控,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致使改革的效果体现得不充分,甚至越改越乱,“劳民伤财”,失去了改革应有的意义。

  症结之四:管理制度与人员素质不相适应,由于进人渠道不畅,正规的法律院校毕业生很难分配到基层法院,现有人员学习业务的内在动力不强。同时,也存在着学习效果不佳的问题,有的法院系统学习有名无实,把学习的目的定位在单纯追求文凭上,精力、物力、时间投入不少,但实际收获却不大。审判实践中,一部分法官对法律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不善于进一步分析和总结,仅满足于就案论案,应付差事的水平上。这种人才的匮乏极大地影响了改革的效果,甚至拉了改革的后腿。

  (二)审判管理改革中的具体问题。

  实行审判流程管理是进行审判管理改革比较关键的部分,案件流程管理就是要把立案、送达、开庭审理、宣判、结案、归档和司法统计等审判环节有机联系起来,形成密切衔接,承上启下,环环相扣的链条。从而有效地避免过去那种相互脱节,职责不统一,各自为战的情况,使我们的整个审判过程始终在科学、高效的轨道上运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盲目“大而全”,整个案件流程十分复杂,加之人员配备不合理,在审判过程中很容易造成相互脱节的现象,穿新鞋却又走了老路。特别是有些法院在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时重硬轻软,忽视了对审判人员素质的培养,不能因材而用,使审判人员无法全面正确地掌握流程管理的要诀,造成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操作上的混乱。

  同时,在实行流程管理过程中,或是由于主观上的畏难情绪,或是由于实际执行中的偏差,致使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效果不一,有的环节执行的比较好,如立案、归档等,有的环节则相对不理想,如统一传达,排期开庭等环节就很不规范,甚至被弃之不用。在实行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还要注重相关的改革环节。如立案庭的建设问题,书记员的管理模式问题,流程管理的运行监督问题等等,这些相关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影响着案件流程管理的进程,是不能被忽视的。

  审判管理监督也是深化审判管理改革的重头戏,对于任何管理制度或运行机制来说,失去了监督,也就失去了顺利运行的保障,这种管理制度或运行机制就很容易名存实亡。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一些法院的监督措施不可谓不全,关键在于执行起来不到位,有的是前紧后松,缺乏一以贯之的连续性,有的是“隔鞋搔痒”,仅仅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即不能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的弊病和问题,当然就无法及时消除弊病,解决问题,所谓的监督机制成了一种粉饰门面的摆设。有的法院把审判管理监督的方式简单定位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这是十分片面的。监督的目的在于对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行有效的控制,而这样的控制应当贯穿于整个案件运行程序的始终,是一种动态的监控,是应当保持一定的连续性的。因此,许多法院对案件的定期评查只能算做是监控手段之一,大量的工作应体现在每一天,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全程监控上,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这也是目前审判管理监督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的关键原因。因此,抓好监督工作的日常运行,是监督机制发挥应有效能的前提,必须认认真真地加以解决。

  没有效率的质量和没有质量的效率同样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如何在强调质量的同时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也是审判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法院在对案件审理期限实施监督时常常出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的情况,在具体确定负责的部门上不尽一致,不管审限监督机构设在哪个部门,都存在着监督不利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受理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的期限未能逐案跟踪,对临近审限的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并运用催办,予警等手段进行督促,对已经超审限的案件未能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具体案件的审限控制权实质上仍握在办案人员手上,客观上助长了个别审判人员针对审限进行的“暗箱操作”,甚至随意更改审限的情况,无法保证办案效率。同时,一些法院的领导者对审限管理重视不够,对个别超审限的案件不问原因,只要审判人员报请延审就“一签了之”,对办案超期严重,审判效率不高的人员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理,而是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支配下,往往大事化小,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办案拖遢,随意超期的不良现象的滋长漫延。[page]

  审判管理改革不仅是对整个办案过程进行的改革,更是对现有审判人员思想观念的变革,而这个前提做得不到位,审判管理改革就不会有好的结果。特别是在一些法院现有人员“先天不足”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就显得更加突出,一些审判人员满足于现状,觉得凭借现有的业务知识还可以应付几年,没有一种现实的危机感,更没有长远的打算,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不可能去努力学习,充实和完善自我,业务素质不能有明显的提高,在审判管理改革中处处不能适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陋习往往会影响身边的人,形成一种不良的环境,这种情况对我们的改革是相当不利的。

  (三)对进一步深化审判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

  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地束缚了审判管理改革的深入进行,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扭转,应在及时发现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使我们的审判管理改革真正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成为推进司法公正的坚实保证。

  一、大力推进审判流程管理,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审判运行新机制。

  实践证明,过去那种院长、庭长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造成的行政决策,层层审批,权责分散,责任不清的弊端,随着改革的深入已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来,只有实行审判流程管理,使案件从受理、审判到裁判,执行各环节即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从而推动整个办案过程沿着科学、有序、高效的轨道运行,才是唯一的出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以在三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确定一个统一的组织、协调、指挥和日常运作的中心部门,负责对案件流程管理进行有序的操作,对日常审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形成流程管理中心与审判业务部门两大块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的格局,各审判部门把自己的审判活动自觉、主动地纳入管理中心的组织安排之下,同时,又要积极负责地对管理中心的组织、协调工作进行有效地制约。二是抓好人员培训,使管理中心的人员熟练地掌握操作技能,能够灵活准确地应付各种情况,处理各种问题,规范地执行制度,真正成为组织、调动、指挥流程运行的“神经中枢”。三是因地制宜,建立即科学、合理,又适应本地实际的相关制度,如书记员管理,不必拘泥于单独序列,可以根据本院的规模,人员的数量来确定管理模式,集中或分散都要以科学、高效为出发点。实行审判流程管理要始终强调简便原则,努力简化办案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实行繁简分流过程中要重点抓好繁简转化,避免因转化过程中的随意性,造成程序混乱,从而影响实体裁判的准确性,这一点是许多法院改革中经常出现的。对于排期开庭也要具体分析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经济条件,人员素质,环境、交通等因素,即不能逶迤不前,也不能操之过急。即使实行“排期开庭”制度,也要根据本院实际,针对排期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法官方面的问题,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交通、通讯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排期开庭落在实处。

  二、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审判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

  有效的监督是深化审判管理改革的保障,在实施监督时,要逐步改变那种只重结果,忽视过程,只重事后,忽视事前和事中,只重实体,忽视程序,只重处罚,忽视防范的作法。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审判权的行使上,而不是审判权行使终结。监督过程应当是动态的,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始终的。目前,许多法院采取案件评查制度,集中检查制度,个案抽查制度,这些制度对于整个监督制约体系是不可缺少的,其特有的作用也是无法替代的,但这些制度仅仅是一部分,大量的工作应体现在日常的动态监督上,应当树立这样一个理念,即逐步实现动态监督取代静止监督,全面监督取代随机监督,过程监督取代结果监督。

  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并科学、规范地运作的同时,还要花大气力在从事监督的人员上下功夫,要培养和造就他们忠于职守,敢于碰硬的勇气,一丝不苟,不徇私情的精神,踏踏实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可以说,建立好的监控机制只是万丈高楼打好了基础,最后建成一座宏伟的摩天大厦还是要有一批能干、认干、巧干的队伍才行。多年以来延续下来的行政负责制,长官意志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起着作用。因此,在实施审判管理监督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消除行政指令和长官命令的模式羁绊,克服主观随意和个人色彩,建立公开、民主的监督制约机制,做为领导者不应过多地介入具体的案件监督过程,而应把握全面、制定和调整相关措施,从宏观上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支持,放手让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大胆工作,真正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更有效地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相对于外部环境来说,审判管理监督是属于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范畴,但这种内部监督决不是孤立的,他对外部监督不是一种排斥关系,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勾通和联络,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外部监督引入内部监督机制中来,产生一种刺激、催化的作用,以利于审判管理监督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下顺利运行。

  三、加强审限管理,促进办案活动的快捷、高效。

  抓好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控不仅仅是法院衡量办案进度,规范办案活动的一项制度,更体现人民法院是否真正把广大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失去效率的公正对老百姓来说是没有多少意义的。因此,要真正把加强审限管理与抓办案质量同等对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要改变过去那种由办案人员左右审限的现状,做为审限监督部门应认真负起责任,从立案时起就对审理期限进行密切跟踪与监控,对临近审限,超审限的案件分别、及时地采取不同措施。

  有的法院采取的定期通告制度,警示催办制度,个案曝光制度都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把审限的监督,控制权从办案人员手中真正拿出来,坚决杜绝那种个人控制审限的作法,更要杜绝具体办案人与主管领导直接研究、调整,甚至随意延长审限的行为,对于临近审限的案件,超过审限的案件,都要由专门的监控人员去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该警示催办的,该申请延长审限的,该报请处理的,所有这些都应在规范、有序的程序内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使审限管理真正言必行,行必果,不流于形式。

  此外,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开发,造就一支适应时代发展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也是建立新的审判管理机制的重要条件。在抓人的素质过程中要注意突出几个结合,即现有人员培训与严把进人关相结合;长期系统教育,短期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职业道德教育与奖惩制度相结合。还要特别重视培养高、精、尖的法律人才。做为法院的领导者,在对干警进行普遍培养的基础上应善于发现好的“苗子”,进行精心雕琢,使他们能脱颖而出,更好地带动整个法官群体。这就对领导者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还要舍得投入,这是有一定难度,更需要有很大的勇气。[page]

  审判管理改革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要有做长期艰苦努力的思想准备。无论是案件流程管理,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还是审限监督,都要经过多次的反反复复,在探索中前进,在挫折中成熟。有了这样一种理念,我们才会坦然地面对一个个困难和问题,并有勇气去解决它。相信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与实践,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必将日益发展和完善,起到其应有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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