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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发现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移送审查不起诉

2012-12-1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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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犯罪事实不清的案件是指案件事实未调查清楚的刑事案件;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已基本被查实,但因证人无法找到、关键书证毁灭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部分重要证据无法收集,或根本就不可能收集,从而出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能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犯罪

  犯罪事实不清的案件是指案件事实未调查清楚的刑事案件;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已基本被查实,但因证人无法找到、关键书证毁灭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部分重要证据无法收集,或根本就不可能收集,从而出现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能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有其显著特点:首先,它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第二,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无罪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三,最终是否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个未知数,而无罪的案件是明文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由于部分犯罪事实已查清,已涉嫌犯罪,但又因部分犯罪事实未查清,或因部分证据未收集到而不能定罪量刑,所以说,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是有疑问的案件,不能等同于无罪案件。

  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作了规定。统观这些规定,我国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在法院审判期间,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现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很难操作。实践中,对于这种案件,办案单位多以不认为是犯罪为理由作撤案处理。这种处理是不妥当的,理由有:第一,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撤案的条件主要有三种,一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二是虽然有相关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三是虽然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者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符合这三种条件。第二,这样处理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既会放纵疑罪,又会促使犯罪嫌疑人不顾一切地对抗侦查工作,还易诱发侦查工作中的腐败行为。

  那么,对于这种案件应如何处理呢?本人认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此规定中的不起诉是一个大概念,包括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鉴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结案,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又不符合撤销案件的条件,所以,对于在侦查阶段法定时间内,事实确实无法查清,或证据确实不能收集充分,而又必须结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应当以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不起诉,然后再由检察院依据存疑不起诉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鉴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只对相对不起诉进行了移送审查不起诉的规定,未对存疑不起诉作出规定,所以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存疑不起诉的内容,将在侦查终结时发现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为移送不起诉的一个条件。(江西省检察院·祝光红)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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