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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不是无法遏制

2012-12-1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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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谦(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刑讯逼供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一种基本的破案办法。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彻底地废止刑讯逼供,到现代几乎所有的国家有关宪法和法律都明文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和侦查总是相伴而生。怎样根治这个顽疾,也是我们职务犯
孙谦(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刑讯逼供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一种基本的破案办法。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彻底地废止刑讯逼供,到现代几乎所有的国家有关宪法和法律都明文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和侦查总是相伴而生。怎样根治这个顽疾,也是我们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讨论的问题。

  许肇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为什么这种顽症在我们现实的司法工作当中还有顽固的表现,我觉得原因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实行刑讯逼供可以不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就可以达到破案的目的,存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这种侥幸的心理也是受一种急功近利的动机所支配。二是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尝到了“甜头”。有些人认为“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三是刑法虽然设定了刑讯逼供罪,但治罪的很少。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许教授概括的是理论上的原因,我愿意讲点通俗的道理。

  其实警察打人不只中国有,世界各国的警察都有打人的。虽然现在西方国家警察队伍素质是比较高的、约束力也比较严,但仍有警察打人,这说明警察打人是个普遍的现象。据我了解,很多警察没当警察以前从来不打人,而且除了执行职务的时候在外面也不打人。

  从心理学上分析,打人是人的一种本能。但在平常是能够自我约束的。打人不是打架,打架是我打你,你也打我。但打人是我打你,你不能还手,所以说打人的背后是权力在作祟。

  孙谦:认定刑讯逼供的困难在于,在刑讯逼供的场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一种弱势。有时被打一顿不知道谁打的,这怎么申诉呢?再一个原因,就是机制设置和观念原因,存在着“我们不能内部自己整自己”等等这些观念。总的来说,司法人员缺乏对刑讯逼供危害性的认识,他们的司法观念需要转变。

  何家弘:刑讯逼供案件查证难,还有一个是对刑讯逼供案件要查的时候往往时过境迁,许多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另外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打的人很难有举证和取证的能力。而在场的人往往都是警察,大家都是同事。很难要求同事去告同事,去为同事的刑讯逼供行为作证。

  我曾经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是不是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由刑讯逼供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完全按照合法的手续来进行审讯的,没有打人。

  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就是说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应该是合法的——或者说推定这个证据提到法庭上是合法的,将来将证据提到法庭上,如果发生争议,它的合法性应当由控诉一方来证明。如果能确定这一点的话,刑讯逼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制。

  至于有权力是不是一定就会刑讯逼供?我想还不一定。现在我们国家的侦查程序,它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透明度。一方面侦查人员有权力,另一方面他又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

  何家弘:就是缺少一种监督的机制。侦查过程中没有一种监督的机制,那么他就有这种权力,他想打人的时候他就打。如果有监督机制,想打人的时候就得想一想。

  导致刑讯逼供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对口供太看重。虽然我们一直在讲不能轻信口供,应该重视其他证据,但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的侦查人员总觉得没有拿到口供心里不踏实。什么时候嫌疑人招供了,这个案子才算破了。这种“口供情结”成了侦查人员的指挥棒,这可能是几千年的司法实践沿袭下来的一种观念,但现在需要转变。我们办案不能围绕口供来办,不能总是从供到证,而应当提倡从证到供,就是先收集证据,然后用口供印证。总之,我们应该淡化口供的作用,这样刑讯逼供在实践中就会少一些。

  孙谦:淡化口供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一是司法活动中的科技含量,二是侦查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科技手段落后,侦查人员素质整体还有待提高,即使主观上不想刑讯逼供,但客观上达不到收集证据的能力,这时最简便的就是刑讯逼供了。如果要遏制刑讯逼供,还要在证据采信上下功夫,只要证明刑讯逼供存在,获取的证据就不能采信。这样的话,就能逼着侦查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水平。

  何家弘:其实,从侦查的根本目标——查明案件事实这个角度看,刑讯逼供也是弊大于利的。很多冤案都是通过刑讯逼供造成的。

  孙谦:有一句名言,我看你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杂文中引用了,就是“刑讯逼供可以使意志坚强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可以使意志薄弱的无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确实是这样。

  许肇荣:我们必须做到不一定非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给予制裁。凡是实施这种行为的、查有实据的,至少在行政上加以处理,而不能得到暗中的鼓励。

  孙谦:这也是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提出的要求。刑讯逼供是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级检察机关确实应当在这方面加强监督。

  许肇荣:再有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全程录音录像。也就是说录音录像要全程精心制作,不得间断也不得取舍,这样对我们的审讯人员、侦查人员在具体取证过程中,特别是在面对面地讯问的过程中,就可以避免有关的体罚、变相体罚的发生。

  何家弘:这可能得考虑到我们国家现在的实际情况。恐怕全国不分地区统一都搞全程录音录像还很难实现。

  孙谦:有很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有困难。

  何家弘:录音可能还好一点,录像就很难。像香港的廉政公署,我参观过它的讯问室,它有两个摄像镜头,但讯问室比较小。一个是专门摄被讯问人,一个就是摄全景。而且它是两套录像带同时制作下来以后,一套存档、一套随案走。这样确实有利于减少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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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遏制房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四)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2010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对加快建设和销售、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确保完成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6万套,占全市住宅新开工套数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万套的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快落实建设计划,力争2010年二季度实现供地,三季度全面开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向租售并举转变。创新方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规模。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六)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政策制定公开、建设计划公开、土地供应公开、建设过程公开、资格审核公开、房源分配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后期管理公开、违规查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五、加强市场监管      (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商品住宅用地储备量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竣工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竞买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八)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底,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联合专项检查。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十二)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全力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市监察部门要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落实本通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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