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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法律援助经费担何责?

2017-03-1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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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司法行政部门会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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