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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2016-08-10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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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那么,在广东如何申请法律援助?下文将详细为您介绍在广东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援助人员,包括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智力残疾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的申请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行政拘留人员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的,相关单位应当在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时一并告知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人员;

  (三)遇到法律问题或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符合无须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的(即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应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申报表》的内容,并确认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属实;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清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证件、申报材料或证明材料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一)、(二)项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须提交申报材料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法律援助机构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五)申请人对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南沙、番禺8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此处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1)别墅、高档住宅;

  (2)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3)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4)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4、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5、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6、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8、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9、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10、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11、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的;

  12、持有残疾证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材料的;

  13、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14、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1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16、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17、军人军属有具有下列身份的:(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驻穗或者入伍前为广州市户籍的现役士兵(含义务兵、士官)、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1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1)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未成年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5)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7)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8)人民检察院抗诉的;(9)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10)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11)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12)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19、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

  20、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2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及当即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将终止法律援助。

  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以及救济途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七)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

  (八)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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