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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

2012-12-1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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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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