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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保外就医的续保应由哪个机关办理

2015-11-20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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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外就医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但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原《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这个过程简称续保。

  但实际的状况是:只要初次办理保外就医成功,绝大多数罪犯在接下来的刑期内都会得到续保,这是因为(1)制度设置不合理。保外就医罪犯只需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就可以作为续保的依据,相比于初次保外就医鉴定意见需要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条件比较宽松。(2)监督管理不到位。某些罪犯保外就医后,拖延或消极就医,造成病情久治不愈的假象,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此管理不到位,与监狱衔接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3)可能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情形。某些医疗机构人员丧失职业操守出具虚假的诊断证明,某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故意放纵已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罪犯,使之免于被收监执行。(4)部门利益主导。保外就医的罪犯一般患有严重疾病,久治不愈,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留在监管场所容易引发信访维稳风险,增大监管压力;监管场所也不愿投入太多的人力财力去进行续保复查,不积极对待保外罪犯收监环节。

  新《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并未对续保问题进行明确表述,只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具体的程序则规定得非常模糊。

  根据司法行政系统的文件精神,今后保外就医实行不定期保外就医制度,罪犯的监督管理交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狱不再办理续保。是否需要收监,由前者负责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县司法局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应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管理作为工作重点进行,并应当采取与其他类型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的管理方法,要特别注意其在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就医,病情进展,病情是否康复,必要时要组织体检和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例如“三个月一次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及时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收监执行。”

  因此,罪犯是否被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机构将拥有更大的决定性作用,并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执行力强度,如果不强化监督管理,可能会使得该收监制度流于形式。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应更多侧重于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履行管理职责上面,而非代替其职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直接管理、教育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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