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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国土房管局矿管科原科长阳旭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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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1:24
导读: 玩权铺路就毁灭路秀山县国土房管局矿管科原科长阳旭受贿案阳旭,男,1967年9月出生,苗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任秀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原科长。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2004年3至7月期间,秀山县登峰锰矿棚子岭矿区的许某为

  玩权铺路就毁灭路

  秀山县国土房管局矿管科原科长阳旭受贿案

  阳旭,男,1967年9月出生,苗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任秀山县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原科长。

  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

  2004年3至7月期间,秀山县登峰锰矿棚子岭矿区的许某为了设置探矿点,找该矿矿长陈某去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协调关系,在秀山县国土房管局关于同意登峰锰矿棚子岭设置探矿点的批文下达后,陈某代许某分两次送给阳旭7万元现金。同时,秀山县登峰猛矿朱家槽矿区的张某为了办理设置矿点,也请陈某代为办理,事成后张某通过陈某送给阳旭5万元现金。阳旭为谭家锰矿办理更换采矿手续和为地源锰矿办理设置探矿点手续时,收受两矿主现金1.5万元。2005年 2月在办理兴隆锰矿增设井口手续后,收受石某送的中国农行2万元存单一张。

  阳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办理设置探矿点、更换采矿证、增设井口手续的职权,从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一年时间内,先后6次收受该县5名锰矿矿主送的“辛苦费”、“ 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05年10月8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所得赃款 15.5万元予以没收。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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