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也抹不去罪行
2002年11月至2004年春节前,工程承包人严某某、钟某某为感谢时任温岭市泽国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的林达富在承建工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忙,分别贿送给林达富人民币30万元和1万元。案发前,林达富获悉检察机关在泽国镇调查,分别于2005年7月3日和6日退还严某某人民币16.7万元和13.3万元。
2005年12月19日,林达富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