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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川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24
导读: 姓名:张小川性别:男最高职务: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重庆市广播电视局(简称重庆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线网络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


  姓 名:张小川

  性 别:男

  最高职务: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重庆市广播电视局(简称重庆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线网络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庆有线电视台(简称重庆有线台)台长。

  罪 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

  刑 罚: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个人简历:

  今年59岁的张小川原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重庆市广播电视局(简称重庆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线网络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庆有线电视台(简称重庆有线台)台长。张小川涉嫌受贿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8日指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管辖此案。同年12月27日,张小川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被依法逮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宣判,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小川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和处罚金35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

  西安市检察机关指控,今年59岁的张小川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53万元人民币、5.7万美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有608503元人民币、27162美元、15381元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重庆有线网络公司(广电传输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张小川滥用职权,致使重庆有线网络公司10892万多元的国有资产受损,给重庆广电传输公司造成1020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天生利用他与张小川的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24万元人民币、5万美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天生在任重庆瑞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重庆诺德公司期间,偷税324934元,应以偷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2000年5月,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其弟张天生接受他人请托让张小川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张小川即签字同意购买飞利浦设备,并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事后,为了表示感谢,时讯公司总经理杨某送给张天生5万美元和24万元人民币,张天生也告知了张小川。1998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及重庆有线台台长期间,帮助重庆好望传媒文化公司(简称好望公司)承揽到重庆有线台影视频道的广告代理业务。期间,张小川还多次出面协调解决好望公司与重庆有线台在广告代理中的纠纷。该公司经理周某为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张小川的"关照",先后11次送给张小川共计11.2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1999年至2003年,张小川在担任重庆广电局局长期间,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广电局播音员董某调到重庆有线台,并将其提拔为重庆有线台广告部副主任、主任、广告经营中心常务副主任。为了感谢张小川在其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并为继续得到"关照",董某先后4次通过张小川之妻王某送给张小川7.5万元。另外,从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张小川还数次接受他人现金共10.3万元和2000美元。[page]

  法院审理认为:

  张小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款物53万元人民币和5.7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小川还有60.8万多元人民币、2.7万多美元、1.5万多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小川还在其任职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有线网络公司(广电传输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明知国力天星、风范科技和广视高新三家公司均不具备投资资格和实力,违犯国家有关规定,将上述三家公司纳入融资对象且无视有线网络公司评估净资产值为4.3亿多元的事实,不顾广电局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从而造成广电传输公司49%的国有股权丧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张小川还滥用职权违法同意为雷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又给广电传输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多元,其上述行为又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且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张天生利用其与张小川的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项,经手收受请托人24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的好处费,并告知张小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另外张天生在担任重庆瑞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重庆诺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管理两公司期间,偷税32.49万多元,且其中三个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其行为又构成偷税罪。故依法判决:张小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张天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35万元。张小川、张天生受贿赃款以及张小川的非法所得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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