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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程,是否构成受贿罪

2012-12-18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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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简介孙必飞系梁平县城东乡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2000年5月,在修建梁平至万州的高速公路中,孙必飞受乡政府委托协调处理上海警通公司施工中的有关事务。孙必飞明知警通公司桥二工区的浆砌块石工程全部发包给艾远富,但孙必飞多次找到该公司项目部经理黄华荣
一、案情简介

  孙必飞系梁平县城东乡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2000年5月,在修建梁平至万州的高速公路中,孙必飞受乡政府委托协调处理上海警通公司施工中的有关事务。孙必飞明知警通公司桥二工区的浆砌块石工程全部发包给艾远富,但孙必飞多次找到该公司项目部经理黄华荣承包工程,黄华荣在无工程发包的情况下,考虑到施工中有求于孙必飞,便要艾远富将其承包的桥二桥台的一半工程让给孙必飞,艾远富不愿让出工程,孙必飞又提出不让工程就拿钱出来,艾远富为了做工程给孙必飞现金15000元。

  二、分歧意见

  对孙必飞是否构成受贿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必飞承包工程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孙必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一、孙必飞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同时受政府指派协调处理高速公路有关施工事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二、孙必飞明知警通公司工程已全部发包,孙本人也未做任何工程,且不具备承包任何工程的资质条件,而多次找黄华荣索要工程,黄华荣也明知孙不具有承包工程的资质,但考虑孙必飞为警通公司在施工中解决过与当地群众的纠纷,施工中仍然有求于孙必飞,便要艾远富让出部分工程给孙必飞,因此,孙必飞去承包工程属于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实质上就是利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和工作之便承包工程;

  三、孙必飞由索要工程转为索要他人现金,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当艾远富知道孙必飞要夺走部分工程,找到孙必飞提出不让出工程,孙必飞就与艾远富概算桥二工程的盈利情况,孙认为桥二的一半工程要赚四至五万,若艾不让工程就拿两万元出来。艾认为要价高,经过孙必飞的亲戚撮合,孙必飞索要艾远富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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